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02民初6605号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969951.26元,利息暂计82146.79元(以969951.26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2年9月28日其计算至实际支付清之日止)。合计:1052098.05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2024年11月22日,原告申请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2024年11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14269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徐州某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