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1民初424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化卫清西路13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汤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