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081民初4245号
原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敬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化卫清西路139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汤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