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6民初20055号
原告:上海长安大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长安路1001号9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西路139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长安大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山石油化工建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长安大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长安大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长安大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长安大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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