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6民初1459号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6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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