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5民初26894号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
法定代表人:邓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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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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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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