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樽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623民初14035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金石镇檀木村塘湾组,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80********。 被告:***,男,197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大李集镇高集社区西康30-1户,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79********。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8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13230855XK。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海樽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云汉路979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MA7ATJWP7L。 原告***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海樽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