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窗体底端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1727号
原告:陆某某,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