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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窗体底端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324民初1727号 原告:陆某某,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 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陆某某诉被告上海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4日立案。该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陆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陆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