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502民初8085号
原告:***,女,198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南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城固县。
被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十二路66号首创禧悦里25A1807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5楼B座。
法定代表人:***。
被告:渭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渭河大街与杜化路交叉口雅居乐翰林雅郡后12号4幢1单元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龙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渭南雅居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