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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会宁华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甘0422执1950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住所: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延安街。 负责人:***,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会宁华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通宁街南关十字**楼,常驻地会宁县会师镇长征北路工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会宁恒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通宁街南关十字**楼/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甘肃凯美雷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会宁县会师镇东大街人大家属楼****di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9月25日出生,居民,户籍地甘肃省会宁县,现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6月5日出生,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1年7月29日出生,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10月8日出生,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8年11月14日出生,居民,住甘肃省会宁县,与***系夫妻关系。 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会宁县支行(以下简称甘肃银行会宁支行)与被执行人会宁华远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会宁恒大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凯美雷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会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甘042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华远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甘肃银行会宁县支行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恒大公司、凯美公司、***、***、***、***、***对上述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华远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21730元;八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11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2日以各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各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主动撤销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会宁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2执19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