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3民初9368号之一
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O区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天津**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富华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能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0元和保全费1355元,均由原告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