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财保53号
申请人: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外青松公路5045号508室0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8631394413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员工。
被申请人:维他奶(佛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金达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516543185。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季华东路31号天安中心7座406-4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70196783Q。
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0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维他奶(佛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1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12月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资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维他奶(佛山)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217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480.89元,由申请人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