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93执933号
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金城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37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申请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52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生效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明与被执行人双方已经再无其他争议,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37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37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判项内容已将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2021)吉01民初375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