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728民初878号
原告:陕西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西安)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巴县某中心,住所地为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干部。
被告:镇巴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镇巴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索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某公司与被告镇巴县某中心、镇巴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后原被告一致同意进行审计,现原告以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于202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76元,减半收取计4888元,由原告陕西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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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