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执恢6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影路2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2565294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沈某某,男,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XX号X层X号。
被执行人:西安汉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五路赛高街区1幢3单元14层31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556985079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汉棠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4)渭中民二初字第000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一、被告西安汉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2844443.85元;二、被告西安汉棠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1000000元;三、驳回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54847元、鉴定费267600元共计422447元,由原告承担164754.33元,被告承担257692.67元。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以(2016)陕05执86号案件首次立案执行,于2016年10月17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沈某某、黄某、董某某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24年4月7日以(2024)陕05执异5号执行裁定书驳回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沈某某、黄某、董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之诉,本院于2025年4月9日作出(2024)陕05民初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追加被告沈某某为(2016)陕05执8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西安汉棠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部分在限额3000万元内向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901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
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收到申请执行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本院当日恢复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实施了以下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
1、2025年11月4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西安汉棠置业有限公司、沈某某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车辆、证券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2、2025年11月4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冻结被执行人沈某某名下4个银行账户、2个支付宝账户和1个财付通账户的存款额度,当日实际冻结金额共计133.02元。
3、2025年11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西安汉棠置业有限公司、沈某某邮寄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冻结账户反馈表。被执行人沈某某于2025年11月13日签收,并于2025年11月18日向本院寄回已填写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其报告公司及个人均无收入、无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无土地使用权、房产不动产等财产。
4、2025年11月11日,本院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沈某某和西安汉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反馈均未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登记有效的房产信息。
5、2025年12月10日,本院在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辆管理所对被执行人西安汉棠置业有限公司、沈某某名下机动车辆登记情况进行查询,反馈西安汉棠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未查询到陕A、陕U机动车信息;沈某某名下登记的车牌号为陕A05**的轻便摩托车状态为“注销”。
6、2025年12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沈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5年12月1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汉棠置业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须的有关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现已穷尽执行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案执行经过、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及强制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