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5民终1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13日,住陕西省韩城市,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陕西省韩城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上诉人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韩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25)陕0581民初24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城市晨钟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