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沪0117民初24794号 原告:胡某,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股东、监事。 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陕西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于2026年1月28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两次开庭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某甲公司支付原告劳务工资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42,200元及利息(以142,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某乙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3年3月份左右被告某乙公司承包了一处工程,在2023年6月份被告某乙公司又把该工程分包给了被告某甲公司,双方签订了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具体施工内容为内城南330KV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隧道330KV高压电缆施工所有工作量的劳务用工,包含330KV高压电缆、线路光缆敷设、FRP垫块、夹具、接地箱安装、尼龙绳绑扎、光缆熔接、光缆终端安装、缺陷处理、现场施工应采取的必须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的劳务作业。2024年3月1日,被告某甲公司和原告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月工资为9,000元,待工程结束后,经过双方结算,被告某甲公司总欠原告工资款142,200元,并给原告出示了一份欠条,双方约定欠的工资款在2025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但被告某甲公司至今未支付原告的劳务工资款。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工程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故被告某乙公司对上述劳务工资款承担应连带责任。原告主张未果,遂致诉。 被告某甲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起诉的欠款及利息均无异议,但某甲公司现无支付能力,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某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亦无异议。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对其的诉讼请求。1.某乙公司作为工程总承包方,已将涉案工程合法分包给具备资质的某甲公司,原告系某甲公司人员,与某乙公司不存在劳动及劳务关系;2.某乙公司代发工资的行为系基于某甲公司委托,依据分包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代付行为;3.原告主张金额有误,某乙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已全面履行分包款支付、工资代为监管等义务,原告主张的拖欠劳务工资款缺乏事实依据,某乙公司不存在承担先行清偿责任的法定情形,不应承担连带责任;4.原告的主张系基于其与某甲公司的内部结算,某乙公司并非欠条当事人,没有直接付款的义务,欠条也不能排除系原告与某甲公司恶意串通,某乙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即使要承担,也是在应付未付的工程款142,170.8元范围内进行支付;5.对原告与某甲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无异议,某乙公司已根据某甲公司的申请足额代发工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劳务分包合同关系相关事实 2023年8月29日,某乙公司通过某有限公司电子商务平台(ECP)-电工交易专区发布工程服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当年9月14日,某等向某甲公司出具《成交通知书》,确认某甲公司为“城南330kV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高压电缆施工劳务分包”的合同签约人,成交金额为386.8509万元。某甲公司出具了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向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劳务分包不分级”。 2023年9月28日,某乙公司(承包人)与某甲公司(劳务分包人)签订《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高压电缆施工工序)》,部分内容约定:劳务分包人资质或资格信息:……工程名称:城南330kV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高压电缆施工劳务分包。工程地点:陕西省西安市。分部工程名称:高压电缆施工。劳务分包作业范围:高压电缆施工的劳务用工作业。劳务分包施工内容:分包范围(施工图设计范围)内城南330kV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隧道330kV高压电缆施工所有工作量的劳务用工,包含330kV高压电缆、线路光缆敷设、FRP垫块、夹具、接地箱安装、尼龙绳绑扎、光缆熔接、光缆终端安装、缺陷处理、现场施工应采取的必须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等的劳务作业。计划开始作业日期:2023年11月,计划结束作业日期:2024年6月,劳务分包作业期限预计总日历天数为180天,从实际进场时间开始起算。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叁佰捌拾陆万捌仟伍佰零玖元整(¥3868509)(含税),其中,不含税价格人民币(大写)叁佰柒拾伍万伍仟捌佰叁拾叁元玖角捌分(¥3755833.98),增值税税率3%……5.2劳务分包人主要人员信息:项目经理,余某……11.1工程款(进度款)的支付方法: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根据劳务分包人现场实际完成工日考勤或工作量予以审定,劳务分包人须严格按照审定金额开具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每月5日前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上月度《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以及进度款申请,承包人按已审定金额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及结算入账,承包人按照入账的农民工工资当月全额支付(农民工工资通过专户进行支付)。进度结算款按80%列入次月资金计划,次月按审批的资金计划支付资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申请支付至进度的85%,完成最终结算后可申请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7%。支付方式:银行转账、承兑汇票或其他合法合规的金融付款方式。12.4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期限为竣工投运后1年,质量保证金的额度:结算金额的3%;支付时间:竣工投运后1年,完成首次停电检修及最终结算,劳务分包人办理保证金支付申请手续后支付。 2024年4月15日、5月6日、11月9日、12月8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约定乙方委托甲方代发农民工工资,承诺每月按时将农民工签字确认的工资表报项目部审核,农民工实名登记、工资金额、农民工个人银行卡申请资料等信息的真实性由乙方负责。甲方承诺按分包合同约定按时支付进度款,并按乙方提供的考勤表、考核表及工资表代发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应按月支付,按月支付的农民工工资作为甲方每月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并从中扣除。农民工进入施工现场,乙方应将进驻人员上报甲方,甲方应及时核对,没有上报的视为未进入施工现场。甲方委托涉案工程项目部对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检查,并由其项目经理代表其签字,乙方授权余某为施工现场负责人代表其签字。施工期间,如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按以下方式处理:甲方未按月足额代发农民工工资的,由其无条件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伪造花名册、考勤、考核及工资发放等相关信息,提供虚假身份信息套取工资、高估冒算农民工工资的,由甲方先行支付所欠工资,经核实,高估冒算超出费用,甲方按2倍向乙方收回,从剩余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2024年4月15日、5月7日、6月9日、7月9日、8月9日、9月9日、10月9日、11月9日、12月10日,某甲公司分别出具《委托代发工资授权书》,委托某乙公司代发当年3月至11月涉案工程农民工工资,金额分别为319,400元、314,231元、55,000元、55,000元、55,000元、55,000元、163,400元、163,400元、9万元。对应月份,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及相关监理单位、业主单位均共同盖章确认《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载明农民工姓名、班组、岗位、出勤天数、应发实发工资、收款账户等信息及当月应发实发工资总额,总额与前述《委托代发工资授权书》相对应,本案原告2024年3月至11月各月应发及实发工资分别为22,500元、21,600元、5,500元、5,500元、5,500元、5,500元、6,800元、6,800元、8,000元,合计87,700元。 某乙公司为上述合同关系向某甲公司转账支付以下款项:1.2024年5月24日70万元,2.2024年5月28日319,400元,3.2024年6月28日527,935.2元,4.2024年7月24日314,231元,5.2024年12月12日546,800元,6.2024年12月12日9万元,7.2025年1月23日523,754元,8.2025年8月26日68万元。以上合计3,702,120.2元,其中第1、3、7、8项系支付至某甲公司尾号0706建设银行账户,摘要、备注为工程款或分包款;第2、4、5、6项系支付至某甲公司尾号0001农业银行账户(农民工工资专户),备注分别为涉案工程“2024年05月农民工工资”“付……冠臣……”“12月发放……工资”“12月发放……工资”。银行信息显示,原告已收到87,700元。 余某与某乙公司工作人员靳某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4年12月5日,靳某某询问“余工你们下个月还有要付农民工吗”,余某回复“没有了,今天公司能打钱吗”,靳某某“今天打不了预计下周一周二”。 二、原告与某甲公司之间劳务合同关系相关事实 2024年3月1日,原告(劳务方、乙方)与某甲公司(用工方、甲方)签订《临时用工劳务合同》,部分内容约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共同决定建立临时劳务关系。本协议属于临时劳务协议,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范畴内,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之中。本协议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乙方承担的劳务内容为:电力电缆工程。劳务时间、劳务报酬及福利:1.根据乙方劳务工作性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具体可参考本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甲方在劳务关系建立的同时告知乙方应遵守的各项规章制度;2.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劳务报酬为基本工资9,000元/月,甲方于每月20日左右支付基本生活费2,000元,其余年底一次性支付。乙方在正常出勤并付出正常劳务后,有权获得相应劳务报酬;3.乙方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甲方依法代为扣缴;4.乙方作为劳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只享受本协议中约定的福利和待遇,甲方内部文件中涉及的员工其他福利或待遇均不适用于乙方。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若甲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务报酬,且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0日内仍未支付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不受提前通知的限制。因甲乙双方之间建立的关系是临时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甲方不承担任何社会保险缴纳义务,乙方不享受年休假、节假日、双休日。双方如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还对其他事项做了约定。 2025年5月10日,某甲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欠条》,载明:上海某有限公司,拖欠员工胡某2024年3月-12月西安城南330KV输变电工程(线路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工资金额为:142,200元,定于2025年6月30日之前一次性归还。逾期不还,逾期息每天按欠款总额的1%计算,至履行清偿义务之日。并且员工胡某将永久享有追讨权及向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及法院诉讼追讨的权利。 某陕西公司2024年度安全准入考试信息截图显示,原告所属公司为某甲公司,准入状态为已准入,人员性质为外包人员,考试时间2024年3月12日,名称为“送变电公司考场”,专业为“基建变电调试试验”,考试结果合格。 庭审中,关于《农民工工资欠条》金额组成,原告称包括涉案工程上的工资及2023年某甲公司欠款约11.2万元,另外还有3万元是某甲公司拖欠的其他工程款,与某乙公司无关,欠条总金额是老板***计算得出的,其在涉案工程上的工资包括合同约定的每月9000元、保险补贴(应买未买)、加班费、车补2000元/月,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每月申报的金额不够。某甲公司同意原告的意见。某乙公司则认为其已按某甲公司的申报向原告等人足额发放。 关于原告等人在涉案工程上的工作时间,原告认为系2024年3月至12月,12月还有收尾工作,某甲公司对此认可。某乙公司则认为原告等人系2024年11月退场,12月并未工作,并提交了涉案工程“作业计划详情”即入场票截图,显示现场离场时间为2024年11月22日,原告及某甲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因12月还有工程收尾工作,是无票入场的,实际工作至12月十几日。另案中余某提交了:1.其手写的工作日志,显示工作至12月14日;2.与“房东”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至2024年12月14日仍有付款;3.余某与班组其他成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至2024年12月20日二人仍在沟通工作,发送了车辆、钢管照片、工作视频;4.名为“某西安工作群”微信群聊天记录,张某丁余某等其他班组成员均在群内,显示2024年12月初群内人员仍在沟通工作。 关于2023年的欠款,另案中余某提交了2023年5月、9月某甲公司向其发放工资的记录。 另查明,某甲公司现涉及多起诉讼,已系失信被执行人。 以上事实,由网站截图、《成交通知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输变电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高压电缆施工工序)》《代付农民工工资委托协议》《委托代发工资授权书》《农民工工资支付表》、银行交易回单、微信聊天记录、《临时用工劳务合同》《农民工工资欠条》、考试信息截图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甲公司签订的《临时用工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恪守。某甲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欠条》,对《临时用工劳务合同》项下及该合同之前双方劳务关系中尚欠原告的劳务工资予以确认并承诺付款,关于款项组成,原告已作出解释,冠臣公司亦予认可,现无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故某甲公司应按约支付原告劳务工资。现某甲公司届期未付,原告主***公司支付劳务工资的诉讼请求,可予支持。某甲公司逾期付款,还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明显过高,原告现按月利率1%主张,尚属合理,亦予支持。关于某乙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涉案工程中,某乙公司系总承包单位,某甲公司系分包单位,各方对于原告的农民工身份并无异议,而某乙公司已根据某甲公司申请的人员、金额向某甲公司农民工工资专户打款,向原告等农民工足额发放了2024年3月至11月的工资,某乙公司已履行相应监管义务,原告现主***公司对《农民工工资欠条》约定的所有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而原告与某甲公司均确认还包含涉案工程之前的欠款,其该项主张明显依据不足;对于2024年12月的工资,原告及其他班组人员主张其工作至当月十几日,并提供了一定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可予采信,虽然某乙公司询问了冠臣公司当月是否需要支付农民工工资,某甲公司予以否定回答,但仅以此并不足以认定某乙公司对该月工资的发放尽到了监管义务,某乙公司应对某甲公司该月未付工资承担清偿责任,结合原告举证情况及《临时用工劳务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本院酌情认定某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范围为6,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劳务工资142,200元; 二、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某逾期付款损失(以142,200元为基数,自2025年6月30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陕西某有限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在6,000元范围内承担先行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31元,合计4,375元,由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若本案未提起上诉,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公告费的当事人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直接交付原告。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公告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