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1519号 原告:***,男,195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MAB2QCYT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经营场所:西安国际港务区汇通路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7DQ16L60。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22060459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周至县供电分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二曲街道工业路2号1幢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7DGXNX5M。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周至县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