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24民初1519号
原告:***,男,1954年1月11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8月12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3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柿园路2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MAB2QCYT7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5月2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经营场所:西安国际港务区汇通路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9MA7DQ16L60。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西路2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22060459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律师。
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周至县供电分公司,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二曲街道工业路2号1幢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4MA7DGXNX5M。
负责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原告***与被告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超高压公司、陕西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国网陕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周至县供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04元,减半收取1702元,原告未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