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

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与眉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3执恢4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西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13503564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街2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3260160094489。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咸阳路桥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3民初2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4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标的35628168.1元,执行申请费103028元。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称其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并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陕03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