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

某某与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02民初1192号之一 原告:***,男。 委托代理人:***,陕西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地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作出(2018)陕0402民初119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2月6日对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银行存款427728元进行了冻结。现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调解,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账户的保全措施。经询,原告同意解除。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已达成调解,被告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经原告***同意,本院对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银行存款4277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