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

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局与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02民终3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乐都资源局)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以下简称石头河工程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9)青0202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一、事实认定方面:1.一审未查明石头河工程局承包施工的工程范围及工程量,亦未对石头河工程局实际施工完成的工程量及已完成的工程量中是否包含合同外工程项目进行审理查明;2.对于石头河工程局第二项诉讼请求的运距变更增加和第三项诉讼请求新增场地使用及恢复、二次转运、新增生产路线、伐树挖根等是否属于合同变更增加的事实未审理查明;3.一审判决变更增加工程量的事实依据不足,对此既未审查双方是否有变更签证单等相关证据,亦未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在司法鉴定前进行审查确认,而直接交由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进行司法鉴定存在程序瑕疵;4.一审判决对石头河工程局主张新增场地使用及恢复费、新增二次运转、伐树及挖树根等费用按照比例承担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明确。二、审理程序方面,石头河工程局2019年9月14日起诉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司法鉴定后于2020年5月27日变更诉讼请求只主张利息,未再主张违约金,而一审判决中对于变更诉讼请求事项未写明,并对未主张的违约金进行了判决,属程序违法。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2019)青0202民初20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海东市乐都区自然资源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33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