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03民初2379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汉中市南郑区人,住南郑区碑坝镇梁堂村中坝组,系***女儿。 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