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703民初2379号
原告:***,男,195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汉中市南郑区人,住南郑区碑坝镇梁堂村中坝组,系***女儿。
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
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首善镇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行为是自愿的,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