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与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民申12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住所地宝鸡市眉县首善镇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蓝田县蓝新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男,1971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审被告(被执行人):***,女,1966年10月0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82年0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高陵区。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女,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因与被申请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及原审第三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35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陕西省石头河水电工程局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