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116民初2792号
原告:付某,男,满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原告付某与被告成都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5日立案。2026年4月3日,原告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付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付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