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财保65号
申请人:宝鸡鸿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宝鸡市眉县营头镇和平村西组0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MA6XA1LD5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吉祥路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220528106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宝鸡鸿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街支行,账户:×××80)名下银行账户7388385.52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鸿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户名: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大街支行,账户:×××80)银行存款7388385.52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宝鸡鸿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