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422财保45号 保全申请人:陕西新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 保全申请人陕西新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新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48509.68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陕西新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连带赔偿责任保证保函为其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新明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648509.68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当于648509.68元的其他财产(冻结、查封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