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执3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2783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泾阳县城乡供水保障中心,住所地咸阳市泾阳县水利巷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10423MB2A14720X。
法定代表人:***,该机构负责人。
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泾阳县城乡供水保障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24]第5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该案的执行标的未达到我院一审民商事案件受理标准,且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我院的下级法院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本院已作出(2025)陕04执395号执行裁定书,咸阳仲裁委员会咸仲裁字[2024]第528号仲裁裁决书指定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5)陕04执395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