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02民初3015号之三
原告:***,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横木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蟒龙峪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WU1E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大横木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278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大横木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