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大横木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1002民初3015号之三 原告:***,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横木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陈塬街道办事处蟒龙峪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02MA70WU1E7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陕西大横木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莲湖路1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864278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大横木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陕西华海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