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03财保77号
申请人:宝鸡兴少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群众路街道办事处宝平路社区宝平路11号院4幢4**0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FTDL3M。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西关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27450309253。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申请人宝鸡兴少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宝鸡兴少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河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