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3民初17382号
原告:**,女,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高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428号6楼。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德(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沣***20号华晶商务广场b座1幢1**1080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高速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大***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43.9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