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81民初898号 申请人: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双江口镇罗巷新村五星组。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693.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30693.4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