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长某某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81民初898号 原告:长***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双江口镇罗巷新村五星组。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清偿货款74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之间存在购销业务往来,2018年9月至12月间,双方先后两次签订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不同规格的饲料添加剂,销售合同第九条约定,如果到时未付清全部货款,则按未付货款的3%计算日息。此后,原告分两次向被告发货,被告于2018年9月18日和2018年12月6日签收入库。2020年9月28日,双方进行了对账并出具了对账单,对账单载明:“截止到2020年9月14日,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欠长***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共计74150元”。被告公司结算经办人在上述《对账单》上签名并加盖了单位公章。此后,被告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未付款。原告长***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催款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收到原告交付的饲料添加剂后,应当及时履行货款给付义务,特别是在结算后,仍然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原告在结算时并未要求被告支付此前的延期付款损失,故本院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4150元及自对账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的延期付款违约损失过高,本院依法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长***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4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74150为基数,自2020年9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14元,减半收145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73.47元,合计2630.47元,由长***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长沙阿切曼斯特饲料有限公司负担2530.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