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6673号 原告: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臻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PANCHEFUN),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国籍:马来西亚,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长沙兴嘉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PANCHEFUN)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