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内0430执保223号
申请人: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袁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某,内蒙古旭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敖汉旗某中心,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敖汉旗某中心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敖汉旗某中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1203370.75元。申请人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用其在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路众道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敖汉旗某中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冻结限额为1203370.7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