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民申18号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对再审申请人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冀08民申1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冀08民申18号民事裁定书中“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秦****段JT-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作为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改为“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秦****段JT-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作为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