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民申18号 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对再审申请人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冀08民申1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冀08民申18号民事裁定书中“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秦****段JT-1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作为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改为“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秦****段JT-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作为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