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民申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10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11日生,住河北省***市桥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诤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2021)冀0802民初39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因被申请人提供不实信息,致使申请人未收到法院法律文书,导致丧失了诉讼权益。原审程序违法,判决结果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诉讼权利。请求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月28日再审申请人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中标涉案工程后,又于同年7月5日签订了合同协议书,对工程质量、造价及工期进行了明确约定,这足以证明再审申请人与案涉工程及实际施工人的关联性。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秦****段JT-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作为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内设机构,提供了该公司信息,原审法院依据信息,向该公司送达的相关法律文书,并无不妥。综上,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再审申请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西交物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许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