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109民初781号
原告:**,住山东省东营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山西神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湖北省宜昌市远安县。公民身份号码:×××.
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山西诚信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刘继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