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7149号 原告:***,男性,1992年0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0383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湖溪镇东塑路1号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JWN58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05月2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与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向西咸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作出西咸劳人仲案字(2024)第2582号裁决书,***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案号为(2025)陕0191民初7149号。后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也不服该裁决向本院起诉,本院以(2025)陕0191民初11935号立案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陕0191民初1193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