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945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咸新区沣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湖溪镇组东塑路1号1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MA2JWN582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北路29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03832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浙江中鲁建设有限公司、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5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6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