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24民初1538号之二 原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0383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路139号1号楼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