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124民初1538号之二
原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新海阳北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165003832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文昌路139号1号楼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01231970********。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韵正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计23400元,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