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土地集团(乳山)有限公司;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083执19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浦东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土地集团(乳山)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世纪大道108-2号院内老国泰城建办公楼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公司)与山东土地集团(乳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土地乳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25)鲁1083民初48号一案中,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于2025年7月17日向土地乳山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土地乳山公司给付昆仑公司工程款13263271.98元及利息,支付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0690元,申请执行费(预)80714元,但土地乳山公司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土地乳山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㈠土地乳山公司名下银行账号3个,网络资金账号0个,以上账号余额累计1227.19元,已被其他案件冻结;㈡未发现土地乳山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冻结(轮候)土地乳山公司的银行(含网络资金)存款,实际冻结金额0元,无可划拨金额,冻结期限自2025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7月22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四、向昆仑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昆仑公司提供土地乳山公司在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享有补充耕地指标回收款的财产线索。 五、在乳山市自然资源局冻结了土地乳山公司在乳山市自然资源局享有的补充耕地指标回收款16470011.28元,冻结期限自2025年8月6日起至2028年8月7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 六、向土地乳山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七、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显示,土地乳山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未结执行关联案件共计11起,总涉案未履行金额51,461,000.5元。 本院通过书面告知方式,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穷尽必要合理的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综上所述,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