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1083民初5105号
原告:徐州祥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中山南路成功大厦七层G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20ED2Q8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乳山市浦东路南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徐州祥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昆仑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徐州祥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祥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徐州祥盛通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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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