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中安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08执43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16304986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安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高新区勇进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085242374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安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8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支付设计费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中安华谊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存款在人民币1162895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扣划。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