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5民初2970号
原告: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轼,总经理。
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由原告山东齐鲁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