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91民初6895号
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山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男。
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山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