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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某某(山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191民初6895号 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佑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山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某,男。 被告: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山东)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00元,由原告济南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闵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