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352号
原告:***。
被告: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建安路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山东格瑞特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