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任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望都县财政局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82财保13号
申请人:任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裕华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109589963F。
法定代表人:范士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望都县财政局。住所地:保定市望都县庆都西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6310008219688。
负责人:朱少华,该局局长。
申请人任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望都县财政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账号:1300********-0001)存款20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账号:1300********-0002)存款4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账号:1300********-0004)存款1000万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账号:1011********VACZ001)存款500万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账号:1011********VACZ002)存款500万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账号:1011********VACZ004)存款500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账号:0409********)存款550万元。以上保全金额合计545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望都县财政局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账号:1300********-0001)存款20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账号:1300********-0002)存款400万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账号:1300********-0004)存款1000万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账号:1011********VACZ001)存款500万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账号:1011********VACZ002)存款500万元、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账号:1011********VACZ004)存款500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都支行(账号:0409********)存款550万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任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俊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丛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