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828民初28号
原告:***,男,198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60年8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2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任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裕华东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109589963F。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任丘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5.00元,减半收取计29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