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

雷某;青海某有限公司;青海省某有限责任公司;胡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青0103民初1952号 原告:***,男,1998年6月28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二十里铺村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润君(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润君(海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正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京路19号(原疾控中心三层小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西关大街57号1201室,12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商业巷1号4单元42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金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青海正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青海正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青海省水利水电工程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32元,减半收取计7066元(原告***已按减半数额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