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晋0109民初11499号
原告: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某。
被告:张某。
被告:太原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
被告:北京某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负责人:赵某。
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太原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6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郭某于2024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以与被告张某、太原某有限公司、北京某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