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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28民初1089号 原告:***,男,1972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男,198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赤峰诚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文钟镇文钟村西瓢丈子营子13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庐山路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山东省禹城市。 原告***与被告***、***、赤峰诚鸿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瑞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